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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解散和注销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在当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席卷下,中国市场经济曾迎来新一轮的生机,无数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大江东去浪淘沙”,无数企业成立的同时,也有不计其数的企业正在倒下,只有极少一部分企业在现代化经济的大潮中存活下来。于是乎,中国企业环境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无数新企业在诞生,也有无数企业正逐渐“丧尸化”。所谓“丧尸化”指的是企业处于一种既无法继续经营,短时间内又难以注销的状态。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丧尸”企业,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经营不善,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然而这一点无可厚非,这是设立企业所必须承担的正常投资风险;二是企业“生易死难”——注册一个公司只要几天,但想要注销一个公司却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这才是导致企业“丧尸”数量居高不下的关键原因。针对企业注销难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并尝试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浅析公司解散和注销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一、企业注销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纵观《公司法》全文,从法律条文上看,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是公司注销的唯二诱因。然而,不管是解散还是破产,都必须走向清算,只有清算完毕,企业才能最终注销。关于“破产清算”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本文不重点阐述。本文将在公司解散的基础上重点探究公司注销的相关问题。

“解散”作为公司存续的一种状态,其本身并无太大的研究价值,公司解散背后的原因及解散的过程方才值得深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学理上将公司解散的事由划分为自愿解散、法定解散、行政强制解散以及司法强制解散四种形式。这四种形式分别对应如下情形:(一)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公司法定解散的事由主要是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三)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其具体情形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四)行政强制解散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股东申请的前提下,主管机关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强制解散公司。主要是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公司注销的意义

“丧尸”企业的注销,从宏观角度考虑,对于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政府管理均意义重大,若大量“丧尸”企业囤积,不仅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影响市场经济活力,引起经济疲软。从微观角度看,若“丧尸”企业长期不予注销,对于企业本身及企业各股东而言将面临诸多风险;因此,企业注销对于企业本身和股东个人意义重大。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放任公司不予注销,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股东应当在因拖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旦拖延清算造成无法清算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即,若恶意不予注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有可能上升为无限责任。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出现解散事由,却长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抱着让公司“自生自灭”的心态,极有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风险。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注销的成本将大幅增加。且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领导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受牵连,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以及《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若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期间,该类人员对于公司营业执照吊销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之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该类职务。

三、相关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A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因注册地址无法联系被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且公司某股东股权被冻结,冻结期限为2012年6月18日至2018年12月1日,而且公司曾在2016年6月17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现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A公司须如何才能进入注销程序?

分析:根据A公司《章程》的约定,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面临两个选择——修改公司章程让公司继续经营或者解散公司。若A公司选择解散公司,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在进行解散清算的过程中,A公司需要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1)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公司某股东股权被冻结;(3)公司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问题(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必须待异常状态消失后,才能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也即,A公司必须先将经营异常状态解除后,才能转入正常的注销程序,至于如何解除经营异常状态,可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了解具体流程。对于问题(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被冻结一般是基于股东个人债务,而非公司债务,此种情况下,若公司对外各项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公司应当享有注销的权利;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权利的限制也仅限于股东变更登记、股权转让、股权出质三个层面。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登记部门往往以公司股权被冻结为由拒绝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对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公司方可以通过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针对股权冻结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解决。对于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载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或者已经被执行完毕的,法院应当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简而言之,A公司之所以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关键原因是其对外有负债。此时,A公司有两种方案解决该问题,一是偿还对外负债,前提是A公司具有偿还能力;若无偿还能力,则只能走方案二,即向法院申请破产,走破产清算程序,然后才能注销公司。

案例二:B公司有5名股东,且B公司为C公司的股东,2018年7月23日,B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且公司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及外债务均已支付完毕。B公司能否直接走注销程序?

分析:对于B公司而言,想要注销无非就是要解决其对C公司持有的股权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偿完公司债务后,对于公司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因此,作为B公司的剩余财产,在各项费用及公司对外债务处理完毕后,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应当按比例分配与B公司的股东。那么,问题又来了,这部分股权应以何种方式分配呢?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将股权分配给公司股东实质上就是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在这种情况下,除非C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否则B公司不能直接将该部分股权转让与公司股东。若C公司股东会表决未通过,这部分的股权又应当如何处理B公司才能成功注销呢?

这种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形:(1)若B公司100%持股C公司,则此时B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便不存在上述问题,此时B公司可以凭一己之力将股权直接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实现剩余财产分配的目的,或者对外转让给其他人,再将转让所得的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但有可能B公司的股东不接受股权转让,该股权亦无其他第三方愿意购买,此时剩余财产的分配便陷入僵局,这时候B公司想要实现注销的目的,便只能“玉石俱焚”,即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将C公司解散清算,待C公司清算完成后,将B公司从C公司分配所得的财产分配与B公司的股东,B公司便能进入注销程序。(2)若B公司与其他股东一起投资C公司,此时B公司无法决定C公司的生死,若B公司欲实现剩余财产分配的目的,则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或者由C公司回购B公司股权来实现。对于这两种方案根据不同情况均具有可行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C公司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回购股权(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若B公司所持股权比例较小,这一方案还是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因为即便减少注册资本,对C公司的影响也不大;但如果B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股权比例较大,减少注册资本可能会影响B公司的正常经营,此时C公司断然不会同意减资,B公司便只能选择转让股权,若C公司股东愿意接手这部分股权自然是最好的结果,否则,B公司只能寻找第三方交易以实现股权变现。

案例三:D公司于2019年5月2日分立为E公司和F公司,但D公司某股东(占股51%)有大量负债,其中一笔已于2019年3月到期,并且该股东曾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D公司目前对外还有一笔30万的债务。D公司能否直接进入注销程序?

分析:D公司分立为E公司和F公司,从法理上看系解散式分立,此种分立属于《公司法》上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但D公司想要完成解散清算并最终进入注销程序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1)公司股东的负债是否会影响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2)D公司对外还有负债,是否一定无法直接注销?

对于问题(1),其情况与案例一中A公司的情况类似,具体解决方案亦可参考案例一的分析。问题(2)是本则案例探讨的关键问题。《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必须清偿对外债务,否则D公司无法进入注销程序,那么D公司是否必须偿还30万债务?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对于该笔债务必须分情况对待,若D公司在分立之前与债权人书面约定由D公司偿还该笔债务,那么分立之后,D公司必须偿清该笔债务才能进入注销程序。反之,若无此书面约定,该笔债务由E公司和F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公司可直接进入注销程序。

案例四:G公司创始股东虚报注册资本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成立该公司。成立三天后(G公司尚未对外开展任何业务),G公司的该行为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对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吊销G公司营业执照。G公司能否直接注销?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营业执照是企业经营资格的象征,一旦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法定命运只能是走向“死亡”。

首先,必须明确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与企业“注销”的区别,企业营业执照吊销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仅仅是对企业部分权利的限制,确切地说,是对企业经营权的限制,即除经营外,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并未被剥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G公司还可以收回债权或者对外清偿债务,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但企业一旦注销,就像自然人死亡一样,企业将不复存在,其各项权利、义务也将随之消失。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在15日内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上述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最为重要的权利便是经营权,营业执照吊销便相当于抽离公司的灵魂,一旦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的存在将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法律强制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解散清算,而后注销。

在理清上述问题后,G公司的注销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应G公司尚未对外开展任何经营业务,所以对外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缴纳50万元罚款以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G公司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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